行政书士全国口译导游(中文) 波贺野刚如 事务所
地址:东京都葛饰区东新小岩1-5-18-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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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中文咨讯>
非常感谢向行政书士・全国口译导游(中文)波贺野刚如事务所的咨询。

为了避免变码,中文咨询填写请填写下面《咨询受理单》表格,


或者从下面链接《跟我们咨询,请按这里》发信息,
跟我们咨询,请按这里

或者填写下面内容而向下面邮址寄信。


●咨询题目:
●咨询分类:
 1.外国人居留许可
 2.归化
 3.设立各种法人
 (具体是;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有限公司(合同会社)•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其他)
 4.○○○业许可
 5.汽车有关各种手续
 6.会计记账
 7.遗嘱・继承・成年人监护
 8.编写民事有关文件(各种合同、存证信函等)
 9.著作权注册
 10.其他(请您具体填写)
●姓名:
●性别:
●生日:
●国籍:
●电话号码:
●社交网络服务(SNS)
 软件:
 号码:
●现属公司•学校名称:
●现属公司•学校地址:
●现居住址:
●目前有效护照
 号码/號碼: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目前有效日本居留卡/目前有效日本签证(查证)
 居留资格:
 号码:
 有效期(届满日): 年(至 年 月 日)
 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有/无
●具体咨询内容(请您尽量详细地填写):






●希望面谈时间
 第一希望时间: 月 日 点
 第二希望时间: 月 日 点
 第三希望时间: 月 日 点
●希望面谈地点(请您选择任何一个地点)
 1.东京都葛饰区东新小岩1-5-18(新小岩事务所指南图请按这里
 2.东京都千代田区外神田3-6-5-406(外神田事务所指南图请按这里
 (※面谈既可以在行政书士波贺野刚如事务所(葛饰区东新小岩)进行,又可以在全国口译导游(中文)公寓管理士波贺野刚如事务所(千代田区外神田事务所市川市宫久保事务所)进行。)
 (※针对日本非居民或离我们事务所远处朋友的面谈,经过Skype、Line、微信、Facebook等视频来进行。)
《备注》
・面谈(包括经过Skype、Line、微信、Facebook等的视频面谈)方式咨讯的收费:首次咨询30分钟免费。
(*如果初次咨询超过了上面数量,我们对于超过的部分收取咨询费。(每1小时5,500日元(含消费税))。但是,如果您咨询之后一个月内下了该咨询业务的订单时,直到第2次咨询为止作为免费(将已付单个咨询费充到该业务的报酬里)。))

<请放心!>
行政书士法上,行政书士(其佣人等也同样)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行政处分和罚则(行政书士法第12条、第14条、第19条之3、第22条第1项)。
行政书士法(昭和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四号)
(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除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之外,行政书士不应当泄露在其业务受理事项上认识到的秘密。不当作行政书士之后也同样。
(对于行政书士的惩戒)
第十四条 如行政书士违反了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命令、规则及其他都道府县长的处分时,或者有了不适合于当作行政书士的重大恶劣行为时,都道府县长可以将该行政书士处于显示在下面的处分。
 一 申诫
 二 两年以下停止业务
 三 禁止业务
(行政书士佣人等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之三 除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之外,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的佣人等其他员工不应当泄露在其业务受理事项上认识到的秘密。不当作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的佣人等其他员工之后也同样。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或第十九条之三規定者处于一年以下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我们不会泄露从客户们得到的咨询内容和资料等,请放心地向我们咨询一下您不愿意第三方知道的内容。

非常感谢贵方配合基于《防止转移犯罪收益法》为了反洗钱、防止提供恐怖主义资金而进行的本人确认
基于《防止转移犯罪收益法》行政书士有义务将要签订代理或代办下面行为作为其内容的合同之际,进行委托人(包含法人)的本人确认。
● 关于宅地或建筑买卖的行为或手续
● 关于公司等的设立或合并等的行为或手续
● 超过200万日元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的管理或处分
(※缴纳税收、罚金、罚款等除外。)
(※成年人监护人等级由法院或主管政府机构选任的人作为其职务而进行的别人财产的管理或处分除外。)
(※任意监护合同的签订除外。)

非常感谢贵方配合基于《关于为了防止由暴力团员做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以下简称“暴对法”。)第14条,由防止不正当要求负责人来受理的「关于不属于暴力团等反社会性帮等的表明・发誓书」的提交。
本事务所基于暴对法第14条规定选任“防止不正当要求负责人”,请跟本事务所签订合同的客户们提交“关于不属于暴力团等反社会性帮等的表明・发誓书
非常感谢贵方的配合。


<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第1条(定义)
一 在本方针里“个人信息”是指;关于生存个人的信息,能由包括在该信息内的姓名、生日、联络方法(住所・居所・电话号码・电邮等)、影像信息、声音信息等其他记述等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能跟其他信息容易对照而能由其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在内。)。
二 在本方针里“本人”是指;由个人信息来识别的特定个人。
第2条(个人信息的取得)
1 本事务所,在当作本人的咨询人或委托人的客户同意之下,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2 本事务所,绝不会将当作本人的咨询人或委托人的客户个人信息由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
第3条(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间)
本事务所基于行政书士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保存账簿义务,将本事务所取得的个人信息从结账之时起至少2年保存。
第4条(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本事务所将取得的个人信息为了下面目的而利用。
一 对于编写提交给官吏公署文件、权利义务•事实证明文件有关(揭示在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2的业务)的应对业务
二 对于向官吏公署提交应提交给官吏公署文件的手续和对于该提交给官吏公署文件的许可或认可等举办的意见陈述手续里对该官吏公署采取行为的代理(揭示在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1项第1号的业务)的应对业务
三 对于提交给官吏公署文件的许可或认可等有关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复议手续的代理以及编写跟该手续有关的提出给官吏公署文件(揭示在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1项第2号的业务)的应对业务
四 对于代理编写合同等其他文件(揭示在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1项第3号的业务)的应对业务
五 对于编写行政书士能作为其业务而编写的文件有关的咨询(揭示在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第4号的业务)的应对业务
六 关于对本事务所的咨询,给与本人的回答
七 对于受托工作的合同签订
八 为了受托工作的商谈,跟本人联络
九 关于受托工作,对本人寄出文件
十 为了提供跟官吏公署提交文件有关的许可或认可的更新通知等其他服务信息,给本人联络
第5条(安全管理措施)
本事务所采取防止所受理个人信息的泄漏、消灭或损坏等其他为了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所必要而适当的措施。
第6条(向第三方提供)
本事务所,除了揭示在下面的场合之外,不会没有预先得到本人的同意而将该本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一 符合行政书士法第12条或第19条之3的“正当理由”的场合以及基于其他法令的场合
二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要,而困难得到本人同意的的场合
三 需要协助为了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或者受到其委托者贯彻法令规定的事务,而如果得到本人的同意,恐怕会对该事务的贯彻带来障碍的场合
第7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事务所不会对第三方委托其取得个人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处理。
第8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1 本事务所,如有本人要求识别该本人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披露,除了符合下面各号任何之一的情况之外,经过确认是否该本人之后,尽快对本人披露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
一 恐怕会危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其他的权利利益的场合
二 恐怕会给本事务所业务适当实施带来明显障碍的场合
三 违反其他发对的场合
2 本事务所决定不披露基于前项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时候,随同不披露的理由,尽快对本人通知其。
第9条(个人信息的修正等)
1 本事务所,如有,以该本人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属实为理由,本人要求识别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内容的修正、补加或删除(以下在本条里简称“修正等”。),除了其他法规对于其内容的修正等规定特别手续的场合之外,在为了达成利用目所必要的范围内,尽快进行所必要的调查,基于其结果,进行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内容的修正等。
2 本事务所进行了基于前项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内容的修正等的时候,或者决定不进行修正等的时候,尽快对本人通知其(进行了修正等的时候,包括其内容,决定不进行修正等的时候,包括其理由。)。
第10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
1 本事务所,如有,以识别该本人个人信息是违反第2条第2项的规定来取得的理由或者以违反第4条的规定来处理的理由,本人要求停止利用或删除(以下在本条里简称“停止利用等”。)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且分晓了其要求有理由的时候,为了改正违反所必要的限度内,尽快办理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
2 本事务所,如有,以识别该本人个人信息是违反第6条的规定而提供给第三方的理由,本人要求停止提供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给第三方,且分晓了其要求有理由的时候,尽快停止提供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3 本事务所,进行了基于第1项的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决定不进行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者停止了提供基于前项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给第三方的时候或决定不停止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尽快对本人通知其(进行了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停止了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包括其内容,决定不进行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决定不停止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包括其理由。)。
第11条(对于意见・咨询等的应对)
本事务所会对于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的意见和咨询等诚实应对。

事务所概况

名称 行政书士 波贺野刚如 事务所
(事务所简介请按这里。)
地址 邮政编号124-0023
东京都葛饰区东新小岩1-5-18-1307

(事务所指南图请按这里
(除了行政书士波贺野刚如事务所(葛饰区新小岩)之外,我们面谈可以在全国口译导游(中文)公寓管理士波贺野刚如事务所(千代田区外神田事务所市川市宫久保事务所)进行。)
(外神田事务所指南图按这里
(非常抱歉因我们经常外出,我们很难对应我们没有预先预约的拜访。如您希望拜访我们事务所,请麻烦您预先打电话或寄电邮跟我们预约。)
跟我们咨询預約(简体中文),请按这里
电话 080-8165-2662
传真 03-6737-1253
电邮
(我们接受24小时电邮咨询。)
网址 https://haganotakeyuki.tokyo/
营业时间 周一到周五:10:00~19:00
休息天 周六・周日、节假日、盂兰盆会期间、年末年初
(※如您提前商量,我们尽量也在营业外时间及休息天应对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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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要申请签证・在留资格认定・归化,最佳选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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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能用母语(普通话・国语)来跟代表行政书士咨询的行政书士事务所。
也有粤语应对助理(来自广东省广州市・日语能力考试1级)为您服务。
热烈欢迎您用中文(普通话・粤语)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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